开曼群岛的法例修改
开曼群岛政府最近公布了一些有关公司管治、监管和行政的法例。这些包括以下修改:
2015年有限责任公司法例草案
开曼群岛于2015年12月18日颁布新的法例草案,拟增设的一种新的实体架构—开曼群岛有限责任公司。
这种新的实体架构将与德拉瓦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常相似,并包含了许多功能,相比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更加灵活。预料开曼群岛有限责任公司将吸引那些投资基金推动者和服务供应商,并可巩固开曼群岛作为领先的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
预计该草案将于2016年落实成为法律。
2015年公司(修订)法(“修订法”)
修订法已于2015年11月2日生效。目的是在征收罚款前,延长董事及高级职员的申报期和降低逾期申报的收费。因此,这对使用开曼群岛公司作为工具的客户来说是好消息。
以下条文现已生效:
1、有关董事及高级职员的任何变更,公司须于60天(以往为30天)内通知公司注册处;
2、每家公司的每项委任如违反有关要求的最高罚款由1,500开曼群岛元(1,830美元)降至500开曼群岛元(610美元);
3、若有5家公司或以上同时违反有关要求,总罚款的最高限额为2,500开曼群岛元(3,050美元);
4、若公司注册处相信该公司是故意授权或准许违反法律规定,每家涉及违规的公司将被额外罚款1,000开曼群岛元(1,220美元),每名涉及违规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将被额外罚款1,000开曼群岛元(1,220美元),而持续违规期间的每一天另额外罚款100开曼群岛元(122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