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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法规的修改

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最近作出了几项的法规修改,其中包括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修正)法引入的新公司法,和涉及合格介绍人制度改革的反洗钱守则和法规的修订。

修正案和董事名册存档

2015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修订)法(简称“修正案”),包括须为董事名册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存档的新要求以及其他修改,已于2015年12月31日发出通告。修正案于2016年1月15日生效,但第27条和第28条(包括董事名册存档的规定)则于2016年4月1日起生效。

2016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修订)法(简称“2016年修正案”)于2016年1月29日通过成为法律,生效日期追溯至2016年1月15日。修改包括延长董事名册存档的时间、减少每名个人董事所需提交资料的类别,以及改变罚规的体制,应视这些修改为正面的发展。

由2016年4月1日起,新注册的公司,必须在任命第一批董事后的21天内为董事名册存档。日后如名册有任何变更需在30天内作记录。注册处会向不遵守存档新要求的公司征收罚款。而现有公司,享由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过渡期,以符合该要求。

每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每名自然人董事需提交下列资料:

①姓名;
②曾用姓名;
③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④地址;
⑤业务地址(如与地址不同);
⑥国籍。

其他刊载于修正案中的修改包括:

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结算系统以股份过户形式给予快速法定认可,以及股东名册的形式和内容可享更大的灵活性。

红股:红股的发行视为已全额缴付。

退还的股份:公司有权不需支付任何费用接受退还的股份。

注册代理须知:注册代理必须采立公司董事会有效的决议案。

登记变动:每家公司必须在押记内容有任何变更后的14天内更新其押记名册。

新注册公司及现有公司须披露最终实益拥有权人的资料

自2016年1月1日起,新注册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专业中介客户需要向公司的注册代理人披露其最终实益拥有权人的资料。

专业中介客户将须提供每名最终实益拥有人的下列资料,以及公司业务活动的资料:

①姓名;
②出生日期;
③居住地址;
④国籍。

上述修订也适用于现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但有一个为期12个月的过渡期。这意味着专业中介客户需要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现有公司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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